AGREEMENT

筆記


為了維護飯店的公共性和安全,請入住我們飯店的房客遵守下列規則。
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定,我們可能會拒絕您入住我們的飯店,敬請您的理解和配合。

  • (1)請勿在走廊或客房內使用暖氣、烹飪、熨燙、熨斗等器具。但是,這不包括酒店提供的設備。
  • (2)請勿在床上等有火災危險的地方吸煙。另外,請不要在吸煙區或吸煙室以外的地方吸煙。
  • (3)請勿大聲唱歌、大聲喧嘩等對他人造成乾擾或不便的行為。
  • (4)請勿將下列物品帶入走廊或客房。
    • (a) 動物和鳥類等寵物。但協助犬(導盲犬、服務犬、助聽犬)除外。
    • (b) 散發特別難聞氣味的物品
    • (c) 數量極多的物品
    • (d) 火藥、揮發油等易燃或易燃物品
    • (e) 法律不允許持有的槍枝、弩和劍。
    • (f) 法律禁止持有的興奮劑、麻醉藥品等、毒品、毒品等
  • (5)請勿在走廊、客房內進行擾亂公共道德或公共道德的行為。
  • (6)請勿將走廊及客房內的設施及物品用於其用途以外的用途。
  • (7)請勿將客房內的物品帶出飯店或將其移至飯店內的其他區域。
  • (8)請勿在飯店的建築物或設備上附著異物,或進行任何會改變現狀的處理。如有損壞,將收取實際費用。
  • (9)請勿在窗戶上懸掛有損飯店外觀的物品。
  • (10)請勿向飯店內的其他客人散發廣告資料。
  • (11)請勿將鞋子或其他物品留在走廊或大廳內。
  • (12)我們飯店沒有宵禁。外出時請務必攜帶房卡。若遺失房卡,將以實際費用收取。
  • (13)如果您想更改入住天數或入住人數,請提前與我們聯絡。
  • (14)衣物和遺留物品將在出發後保存長達 3 個月。我們將保管您的行李至出發當天。
  • (15)貴重物品請於前台寄存前註明其種類及價值。但是,我們不能寄放以下物品。酒店不對任何其他盜竊行為負責。
    • (a) 超過 50,000 日圓的現金或類似物品
    • (b) 藝術品、古董和貴金屬
    • (c) 電腦等精密設備
    • (d) 客戶名單等個人資訊
    請注意,我們將保管您的行李至出發當天。
  • (16)請在辦理入住時提前支付入住天數的住宿費。如果您想延長住宿時間,請在提出申請時支付住宿天數。
  • (17)請勿帶訪客進入客房或允許其使用客房內的設施和物品。
    本飯店不允許除入住客人以外的任何人進入房間。
  • (18)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用作辦公室或商務辦公室。
  • (19)我們不接受預付購物費、門票費、計程車費、印花費、行李運輸費等。
  • (20)請根據您的身體(生物)特徵使用大樓公共區域的衛生間。
  • (21)為了舒適、安全地使用本飯店的大浴場,請所有客人遵守以下規定。
    • (a) 有刺青或紋身的人禁止使用該設施。
    • (b) 對於更衣室內的任何竊盜行為,我們概不負責。
    • (c) 男女混浴的年齡原則上為 6 歲以下。此外,如果飯店所在地方政府根據法令等規定了個人年齡限制,則適用該限制。
    • (d) 儲物櫃和更衣室的洗衣機/烘乾機的使用僅限於公共浴室的開放時間。
    • (e) 所有置物櫃門將在公共浴室開放時間結束後打開。
    • (f) 公共浴室關閉後留在儲物櫃中的物品將保留 3 個月(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進行處理。 (食物、飲料、雜誌等將在當天處理。)原則上,酒店不會與您聯繫。
    • (g) 關於公共浴池(男女浴池),請根據您的身體(生物)特徵使用。
  • (22)請勿在客房或公共浴場內染髮或使用漂白水。

第1條

  1.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法規(或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或按照一般慣例實施。
  2. 若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等或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則無論前款的規定為何,均以該特別協議為準。

第2條

  1. 希望與本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人必須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 (1) 賓客姓名及聯絡方式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4) 若發現第 1 款提供的資訊不實,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收到變更要求,我們可以拒絕或終止住宿合約。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項第(2)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飯店將在提出該要求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第3條

  1.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成立。
  2. 依據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本飯店所確定的申請費用以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為限,應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
  3.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7條和第19條規定的情況,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費用,然後適用於住宿費。規定繳費後退還。
  4. 如果未在飯店根據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押金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事實的情況。

第4條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也可以接受簽訂合約後無需支付同項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2. 本飯店受理住宿合約申請時,未依前條第2項要求支付申請訂金,或未明確支付申請押金的日期時,將視為接受住宿合約。

第5條

  1.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 (2) 因滿員而無空房時。
    • (3) 認為住宿者有可能違反有關住宿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風險時。
    • (4) 住宿者患有第一類傳染病、第二類傳染病、新型流感等傳染病、新型傳染病、指定傳染病中符合住院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 (5)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6) 住宿者多次向飯店或其員工提出過度服務的行為,例如不當的折扣、不當的接送、不合理的客房升級等,或多次要求住宿等不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多次不正當的強行要求道歉,或長時間當面或透過電話進行訓斥等,可能會嚴重妨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相關,過於繁重的服務。
    • (7)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 (8) 試圖過夜的人被發現醉酒或有其他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滋擾的情況,或該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滋擾的行為時。
    • (9) 客人有損壞財物或妨礙飯店營運的行為,或對飯店員工實施暴力、恐嚇、勒索、猥褻行為、性騷擾、強迫跪下或脅迫行為時,提出無理要求、侵犯飯店員工的隱私或人權、或發出過大的聲音或攻擊他人的人格等,或被認出過去曾有過此行為。
    • (10)如果尋求住宿的人是未成年人(18歲以下),則確定該人沒有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2. 除前項外,如果飯店認為尋求住宿的人符合以下任一情況,飯店將不接受住宿合約。
    • (1)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成員、組織犯罪相關企業、組織犯罪集團或其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2) 其業務活動受組織犯罪集團等反社會勢力控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 (3) 如果是法人,其管理人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附屬公司、相關組織或附屬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 (4) 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 (5) 對飯店及其員工實施暴力行為或暴力行為,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第6條

  1. 如果飯店不同意根據前條簽訂住宿合同,住宿者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第7條

  1.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2. 若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飯店將指定支付申請押金(不包括)的到期日。如果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自行解除住宿契約,此規定將被省略。)住宿客人將被收取附表2所示的違約金。但是,本飯店在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在收到通知後,才會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3.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當天晚上 9:00 之前抵達(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一小時)且未與飯店聯繫,飯店將視為住宿合約已生效。

第8條

  1.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以取消住宿合約。
    • (1) 當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相同行為時。
    • (2) 入住者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3)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4) 尋求住宿的人多次向本飯店或其工作人員提出過大的負擔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時。
    • (5)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 (6) 試圖過夜的人被發現醉酒或有其他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嚴重滋擾的情況,或該人做出對其他住宿者造成嚴重滋擾的行為時。
    • (7) 住宿客人對飯店財產損害或妨礙飯店營運的行為,或對飯店員工實施暴力、威脅、勒索、猥褻行為、性騷擾、強迫跪下或脅迫行為。或內容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如提出無理要求、侵犯酒店員工的隱私或人權、聲音過大、攻擊他人人格等,或當被認出曾經實施過以上行為時。
    • (8) 住宿客人在床上等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飯店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時。
  2. 除前項規定外,飯店認為住宿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無條件解除住宿合約。
    • (1) 組織犯罪集團等反社會勢力
    • (2) 其業務活動受組織犯罪集團等反社會勢力控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 (3) 如果是法人,其管理人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附屬公司、相關組織或附屬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 (4) 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 (5) 使用者對飯店及其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3. 飯店依前兩款的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適用以下規定。
    • (1) 飯店不會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住宿服務的費用。
    • (2) 客人須向飯店支付所提供的住宿服務費,並立即攜帶所有行李帶入客房離開飯店。
    • (3) 飯店不會回應客人提出的任何罰款、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索賠。
  4. 發生第1項(1)~(8)或第2項(1)~(5)的情況時,無論住宿合約是否被解除,本飯店都應立即聯絡警察等處理。

第9條

  1.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填寫我們飯店的客人名單並登記以下資訊。
    • (1) 客人的姓名、性別、地址及聯絡方式。飯店所在地地方政府法令等規定的事項
    • (2) 對於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我們將影印您的護照)
    •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3 條規定的費用,則住宿客人必須在前項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訊。
  3. 本飯店提供的個人資訊將根據Sanco Inn Co., Ltd.的隱私權政策進行適當管理。

第10條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隔天上午 10:00 期間使用我們的飯店客房(Grande 品牌為下午 3:00 至隔天上午 11:00)。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即使過了前款規定的時間,飯店也可以允許客人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除了住宿費外,客人還需要根據入住時間向飯店支付以下金額。
    • (1) 每小時 1,000 日圓(含稅)
    • (2)下午2:00後,一晚住宿費(含稅)
    *如果房間已滿,我們可能無法滿足您在指定時間外使用房間的要求。
  3. 第1項、第2項第(1)、(2)的時間及費用可依需求暫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11條

  1.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在飯店內的使用規則。如果您不遵守,我們可能會拒絕您將來的使用。

第12條

  1. 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宣傳冊、各地公告牌、客房內的服務手冊等中公佈。
    • (1)前台服務時間
      • (b) 無宵禁
      • (b) 24小時接待服務 *部分商店在夜間提供非營業時間服務。
  2. 前項所列時間如有必要,得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13條

  1.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詳情如附表1所示。
  2.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住宿客人抵達時在前台以本酒店認可的貨幣或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
  3. 即使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而客人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4. 住宿費必須提前支付。

第14條

  1. 對於因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而對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非因飯店原因造成的損壞則不在此限。
  2. 請您自行決定並負責使用我們飯店提供的 Wi-Fi 和其他網路連線服務。本飯店不保證通訊環境或通訊速度。此外,飯店對任何其他連線品質、使用者擁有的設備故障或故障、安全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因自然災害、電力、水、燃氣等供應商的意外中斷或其他不可歸咎於設施管理的原因而發生停電、停水、設施故障或無法使用以及緊急廣播設備通知時酒店對顧客造成的任何麻煩不承擔任何責任。
  4. 我們的飯店有旅館責任保險,以對策火災等。

第15條

  1. 若飯店無法提供房客合約規定的房間,飯店應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項的規定,如果本飯店無法向其他住宿設施獲取住宿,本飯店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適用於損害賠償金額。但若非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第16條

  1.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飯店將賠償損失,除非損壞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飯店要求客人申報此類物品的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飯店將承擔最高 50,000 日元的損失賠償。
  2. 客人攜帶至酒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除非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酒店將不對任何現金和貴重物品的丟失或損壞負責。
  3. 客人可以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的最高限額為50,000日元。

第17條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將負責寄存行李,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給客人,前提是酒店同意在客人入住前這樣做。
  2. 如果客人在退房後將其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酒店,我們將把它們存放三個月(包括被發現之日),然後進行處理。 (食物、飲料、雜誌等將在當天處理。)原則上,酒店不會與您聯繫。
  3. 遺留物品的運輸費用將由客人(業主)承擔。
  4. 本飯店對於本條相關物品的保管責任,依住宿條款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執行。

第18條

  1. 當客人使用飯店的停車場時,飯店將停車場出租,並且不負責車輛的管理或移動,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客人。但若飯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飯店將負責賠償。
  2. 對於因下列原因造成車輛或使用者的損壞,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1)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事故、故障
    • (2) 因車輛上的負載或附件而引起的事故和故障。
    • (3) 停車場內的碰撞、接觸、其他事故以及非飯店原因造成的使用者之間的任何糾紛。
    • (4) 車內物品或貴重物品遺失或被竊
  3. 如果客人損壞停車場設施等,客人需要賠償損失。
  4. 如果飯店發現停車場非法停車,飯店將向車輛使用者收取罰款。

第19條

  1. 若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飯店遭受損失,住宿客人應賠償飯店損失。

附表1 住宿費等明細(第13條第1項相關)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內容
①住宿費 ・房間費(住宿計畫費用)

・消費稅
②附加費用 ・其他使用費

・消費稅

・住宿稅+其他稅費(取決於地方政府)

附表2 違約金(與第7條第2項相關)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2天前~
7 天前
個人 100% 100% - -
團體
(10人以上)
100% 100% 80% 50%
  • (1)%是附表1中住宿客人必須繳納的①中的違約金與住宿費的比例。
  • *如果在預訂網站或旅遊產品上設置,原則上同樣適用。
  • (2) 若縮短合約天數,則無論縮短天數多少,均將收取1天(第1天)的違約金。
  • (3) 不包括嬰兒